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张建民发布时间:2026-04-30浏览次数:10

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和《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高〔2021〕50号)等要求,为了激发广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学校聚焦构建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的要求,本校分级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市创计划”),以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校创计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组织实施,负责学校项目的申报、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制度,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二)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和创业类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国创计划、市创计划和校创计划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年度总结上报等工作。

(三)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四)制定激励保障措施,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五)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各类实验室均应按需求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

(一)学院应全面宣传、发动和引导,调动师生参与项目的积极性,鼓励学生自拟课题,自行组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二)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

(三)做好本学院国创计划、市创计划和校创计划项目遴选推荐、导师选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检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学院应按要求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意见提交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选题要求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现实价值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第六条 申报项目分为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其中包含以下各项:

1.科技发明制作类(提交实物或模型和设计报告)

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并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科技作品、实验装置或模型。

2.软件类(提交软件和设计报告)

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各类应用软件或对各类实验室的管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和改进(应提交相关实验方法和步骤的报告)。

3.艺术作品类(提交作品实物和设计报告)

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工艺作品。

4.社会调查类(提交相关调查数据及报告)

对社会热点进行深入调查,完成一篇具有创新思想或方法的调查报告或论文。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毕业学年学生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度的项目。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等,同时具备较强的创新思想和独立思考(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有较浓厚的兴趣。对于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不能参与项目申报。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等品质,同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由申请者与教师互选确定。若同一项目有多位导师,应明确导师分工和首席导师。如果发现指导教师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立即取消指导资格,更换指导教师。

(四)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均为全日制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同学每年度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团队负责人,同时可以最多参加4个团队,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且有明确分工。每位学生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原则上不再参与其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位教师每年最多指导4个项目。

(五)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者在线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指导教师在线评价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指导教师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将确认可以立项的项目排序后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评审时优先支持目标成果为实物、专利或论文等的项目。学院的项目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二级教学单位在项目中期检查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项目的等级为校创、市创或国创,并排序后提交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二级教学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终评,确定国家级、市级及校级项目并给予一定资助,评审结果予以网上公布。

(五)市创项目推荐名额不超过校创计划立项总数的1/2,推荐的市创计划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并发布立项名单。

(六)国创项目推荐名额不超过当年学校市创计划立项总数的1/3,申报国创计划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向教育部推荐。

(七)创业类项目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评审。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项目进展填报、相关报告撰写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导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指导学生科学研究和创业实践的全过程,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的场地和设备,定期组织项目组学生讨论和交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勇于开拓创新,树立远大目标,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创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

(一)因正当理由需更改项目内容或更换项目成员,须在项目立项起6 个月之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论证、学校审批后方可更改;立项6 个月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团队人员不得变更,但可以退出项目。

(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者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所涉及的事务。

(三)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指导教师的项目,现任指导教师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学院审核论证、学校审批后方可更改,并且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

第十二条 项目团队应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及时终止其运行。对因违反财务政策、经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项目一旦终止,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及时总结项目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因工作不力和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项目团队,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 中期检查及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

(一)学院负责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二)对无明显进度的项目、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者不参加中期答辩的项目,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终止项目运行。

第十七条  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积极报名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并作为中期检查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项目应按期完成项目研究。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国创计划和市创计划项目,须由学校进行审核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项目延期结题不得超过计划执行周期一年。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和导师应及时组织项目团队填写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二)各学院组织专家采用公开答辩的方式,对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和评审,结果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并在市创项目和国创项目中推荐一定比例(不超过20%)的优秀项目到学校进行答辩,通过答辩的,将颁发优秀团队证书。

(三)项目团队成员或导师,如对结题验收结论有异议,可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出。

(四)项目完成后,学校颁发项目证书,并注明项目等级和验收结果。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应根据实际贡献给予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认定,对团队成员在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学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二级教学单位应给予项目指导教师相应工作量认定和激励,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制定相应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要求编制年度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按要求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举办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展,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交流和成果推介。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经费由学校支持,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经费,但对资金的使用有监管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院特点,制定项目报销指南,学生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项目资助所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且在成果发表时,应标“由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xxx 资助”或“Supported by theShanghai Under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SUTPIE)grant  xxx”。“xxx” 为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二工大教〔2018〕2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